嘉兴刑事辩护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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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建华-嘉兴刑事辩护律师照片展示

王建华律师
  • 所属律所:

    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

  • 执业证号:

    1330419971082413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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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吉水路12号(微家商务楼)4F 403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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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?

发布时间:2023年06月29日 来源:嘉兴刑事辩护律师 浏览:266
[导读]:   王建华律师,嘉兴刑事辩护律师,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,执业经验丰富,责任心强,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,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,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,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,把

  王建华律师,嘉兴刑事辩护律师,现执业于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,执业经验丰富,责任心强,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,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,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,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,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,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。

  

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

如果出现法律的相关纠纷,可以选择聘请律师和法律援助的途径来解决。由于律师费用非常高昂,因此大多数人都会选择申请法律援助。那你知道,通过什么途径,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吗接下来,请看详细介绍。

一、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

1、法院指定

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,包括以下几种情况:

公诉案件,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。

被告人为盲、聋、哑和未成年人的,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,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;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,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。

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。

法院认为案情重大,需要进行辩护的,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。

2、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

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,必须由单位或居民委、乡村出具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,如果申请事由合理,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20天之内予以答复。当事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,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。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,当事人、法律援助机构、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三方需要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,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。

有上述可以得知,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2个,既可以由法院指定,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。

二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

1、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,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
请求国家赔偿

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

请求发给抚恤金、救济金

请求给付赡养费、抚养费

法律援助请求支付劳动报酬

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

2、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:

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

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,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

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,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,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

3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,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。

4、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,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,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,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。

因此,需要法律援助的时候,可以让法院指派律师,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。但是,申请法律援助还需要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,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,他们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为你解答。

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?

一、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怎么写

猥亵案律师辩护意见词

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:

贵院审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一案,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,指派唐陈刚律师担任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。在本案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,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、查阅案件的卷宗。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,辩护人特提出以下法律意见,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,依法予以采纳:

1、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条款是错误的。

犯罪嫌疑人并没有“聚众犯前款罪”,根据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的口供结合其他证据来看,都是一个人对被害人实施的猥亵行为,不能称之为“聚众”。

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在“公共场所当众”犯前款罪,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》法发12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“在校园、游泳馆、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、猥亵犯罪,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,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,均可以依照刑法第236条第3款、第237条的规定,认定为在公共场所‘当众’强奸妇女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,猥亵儿童”。由此可见,认定“公共场所当众”不仅需要在公共场所实施犯罪,还需要有“其他多人在场”的条件。根据文义“其他多人”指的应当是犯罪嫌疑人以外的多人,“多人”指的应当是三人以上,至少也应当是二人以上。本案之中,嫌疑人在四楼楼梯间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只有其三岁的儿子在现场,并不符合“其他多人在场”的条件。

故此,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引用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,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“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”猥亵儿童,是错误的。

2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较轻,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即可达到惩戒的效果,不用追究其刑事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“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”

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楼梯间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,但只有一人一次,并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严重的人身损害,更没有采取暴力、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,也无其他严重后果和严重情节。

综上所述,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治安处罚即可,无需追究其刑事,望检察官予以采纳。

3、即便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,也应当从轻处理或者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。

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,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同时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的情节,望检察院予以采纳:

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,如实主动的供述犯罪行为,并前后供述基本一致,思想和供词稳定。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也基本吻合,现该案件事实清楚,有利于定罪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
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自愿认罪,悔罪态度好。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,所涉此案为初次犯罪,也是临时起意,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,其多次表示愿意自愿认罪,同时流露出积极的悔罪态度,希望获得原谅,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表示出了深深的忏悔。

以上意见,敬盼调查核实,并予采纳!

辩护人:陈某某

2015 年8 月 日

二、猥亵罪与一般猥亵的区别是什么

1、要将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他人行为区分开来,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他人的行为,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他人行为不能视作犯罪;

2、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他人罪。猥亵罪对强制猥亵他人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“情节严重”之要件,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亦视作为犯罪;

3、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,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:猥亵他人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,情节恶劣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猥亵智力残疾人、精神病人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。

综上所述,当事人因为猥亵被抓的,如果被检方起诉到法院,在庭审的时候,其可以出具辩护意见书,这个一般是代理律师所写。其中主要是根据律师调查的结果展开合理的辩护,可以拿出足够证据来说明当事人没有猥亵的事实,及猥亵行为不严重可以治安处罚而不用判刑等。